鱼鳞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鱼鳞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悦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2民终8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四川鱼鳞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云秀,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德保,广东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州悦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孝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献伟,上海罡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鱼鳞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鱼鳞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悦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尔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翁源县人民法院(2019)粤0229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鱼鳞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云秀、肖德保,被上诉人悦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孝青、贾献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鱼鳞图公司上诉请求:1.撒销一审判决;2.改判驳回悦尔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3.改判支持鱼鳞图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法不溯及既往,是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本案无论是合同履行行为,还是争议发生的时间,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无论是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还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均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进行裁判。一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进行裁判,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的规定,本案争议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而一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进行裁判,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二审法院应予纠正。二、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一审判决在认定案涉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未依法审查悦尔公司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就判决鱼鳞图公司支付合同价款,属于案件关键事实认定错误。一审判决未对案涉合同为居间、中介合同性质进行认定,排除法律和司法判例对居间、中介合同作为一类典型合同的法律规制,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案涉合同效力与悦尔公司是否履行合同存在一对无法解决的法律逻辑悖论。这一悖论就是,如果悦尔公司证明自己履行了合同义务(商务关系运作)的话,其所履行的义务都是法律禁止性质的义务,因而案涉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如果悦尔公司认可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话,即使合同有效,但因悦尔公司未履行义务,根据等价有偿原则,悦尔公司也无权主张合同价款。(一)一审判决认定合同有效,却未按照有效合同的约定,审查悦尔公司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从而享有依据合同约定请求鱼鳞图公司支付合同价款的权利。即使案涉合同被认定为有效,其基本性质也是双务有偿合同,主张合同价款的一方应当举证证明自己履行了对应的合同义务。悦尔公司未举出任何证据证明自己履行了任何一项合同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悦尔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无权请求鱼鳞图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在鱼鳞图公司抗辩悦尔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法院应对悦尔公司是否履行义务进行审查,而本案一审判决对悦尔公司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未做任何审查和认定,属于案件基本和关键事实认定不清。1.悦尔公司在民事起诉状中陈述,“悦尔公司已按约履行相关合同义务,鱼鳞图公司不及时支付款项之行为,已构成违约”。从悦尔公司的起诉可知,悦尔公司也认可本案案涉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也认可自己应当履行合同义务。但是,一审判决却对此关键重要和核心的案件事实未做任何认定。本案中悦尔公司有法定举证义务证明自己履行了合同义务因而有权主张合同价款。一审判决对此关键事实未做任何查清和认定,属于事实认定不清。2.悦尔公司对其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应承担举证责任。合同第二条乙方(即悦尔公司)的责任和义务中约定,乙方(即悦尔公司)的义务为:1.乙方提供客户资源、投标信息、商务关系运作;2.乙方负责协助政府拨款事宜;3.积极协助甲方协调业主关系。这些合同明确约定的悦尔公司的义务,悦尔公司均未举证证明其履行了。案涉合同明确约定了悦尔公司的合同义务,鱼鳞图公司在答辩中也明确抗辩悦尔公司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悦尔公司却未举证证明其履行了任何一项合同约定义务,悦尔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二)一审判决未对案涉合同是居间合同或是中介合同的性质进行认定,也未根据法律规定参照适用最相类似合同的相关规定,属于严重的事实认定不清。1.根据案涉的合同内容、权利义务约定、合同目的等,案涉合同是非常典型的居间和中介性质的合同,但一审判决既没有对合同性质进行认定,也没有参照适用最相类似合同的相关规定,在未确定合同性质,并且未审查悦尔公司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判决鱼鳞图公司支付悦尔公司款项,是事实认定错误。案涉合同应认定为居间、中介合同。理由如下:从合同目的来看,合同的第一条“合作背景”明确约定:甲方拥有软件和测绘优势,乙方拥有人脉资源优势,经双方协商甲乙双方就共同承担广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展开合作。在案涉合同签署时,案涉翁源县确权项目尚未招标,从案涉的合同目的可以看出,双方之所以要进行合作,是要利用悦尔公司的人脉资源,通过悦尔公司居间和中介,拿下广东省确权项目。合同费用名称:结合合同约定鱼鳞图公司应支付的费用性质为商务费用。所谓商务费用,是民间对于居间费用或中介费用的惯用称呼,也可以看出案涉合同的性质为居间或中介服务合同。合同中双方权利义务:合同第二条乙方(即悦尔公司)的责任和义务中约定,乙方的义务为:乙方提供客户资源、投标信息、商务关系运作、所有商务费用由乙方承担,负责配合甲方承接广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从乙方即悦尔公司义务来看,悦尔公司的义务是提供客户资源、投标信息、商务关系运作,这些义务,都是非常典型的居间或中介性质的合同义务。以上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即悦尔公司作为居间人,通过向鱼鳞图公司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鱼鳞图公司支付报酬的合同,故案涉合同应认定为居间合同。但一审判决未对合同性质做任何认定,也未参照适用最相类似合同的相关规定,属于事实认定不清。2.法律之所以规定典型(有名)合同,是立法机关根据社会生活中的某类交易习惯、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特点,将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由法律做归类,做明确规定,以更利于双方便捷地知晓自己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同时也由法律规定,来弥补合同双方的疏漏,公平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减少司法中裁量权的随意性。本案案涉合同应当作合同性质认定而未做认定,导致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鱼鳞图公司认为,二审应予纠正。(三)悦尔公司应履行而未履行合同义务,也未举证履行任何合同义务,一审判决支持悦尔公司40%商务费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也违背基本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商业交易中的商业风险自甘,这当然属于契约自由的范畴,但是,除了契约自由之外,还有契约正义,否则,就没有法律存在的空间。本案双方是签署了合同,但是,合同是否有效、合同的性质、合同约定的义务双方是否已经履行、悦尔公司主张的费用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等仍需要司法审查。(四)一审判决鱼鳞图公司向悦尔公司支付鱼鳞图公司与项目业主翁源县农业局之间合同款项40%的款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即使认定案涉合同有效,该费用的比例也属过高,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根据众多司法判例确认的原则,二审法院应当做适当调整。1.双方合同第四条“结算与支付”条款约定的“每个项目按合同金额的40%作为商务费用支付给乙方”,这条约定里的“合同金额”的40%,并无证据证明是指鱼鳞图公司与项目业主之间的合同金额的40%,还是鱼鳞图公司与悦尔公司之间合同金额的40%。而一审判决直接将约定中的“合同金额的40%”的“合同金额”认定为鱼鳞图公司与翁源县农业局的合同金额,没有事实依据。2.案涉项目为政府确权项目,属于涉及公共利益的项目。即使认定合同有效,一审判决在未对合同性质进行认定,并且未对悦尔公司合同义务履行情形进行审查和认定的前提下,简单草率地认定悦尔公司应收取鱼鳞图公司与项目业主翁源县农业局之间合同金额40%的费用,将导致国家财政资金通过不正当方式流失,将会导致土地确权这一国家项目难以顺利完成。案涉项目为国家确权颁证项目,所用资金为国家财政资金,所涉项目也为涉及国家利益和民生的项目。案涉合同的交易双方无论出于什么合同目的签署案涉合同,均应考虑到案涉项目的顺利完成。(五)鱼鳞图公司坚持认为案涉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1.案涉合同为涉及到法律规定应公开招标的项目签署的居间合同,是否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对于针对公开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或者政府采购项目所签署的居间合同的效力,应当区别对待。如果居间合同约定的居间人的义务是为投标人或政府采购参与人提供正当的专业咨询或其他媒介服务,提供招标或招标项目信息等合法服务,居间合同或者居间合同约定的居间服务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属合同有效。相反,如果居间合同约定的居间人的义务,是通过不当影响招标或政府采购的公开和公平,从而达到双方的合同目的,这样的居间合同,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2.案涉项目业主为翁源县农业局,该局于2015年12月9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了“翁源县××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服务项目公开招标采购公告”,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该项目选择案涉项目的承办单位。鱼鳞图公司参与该项目投标,并于2016年1月15日被确定为中标单位,2016年4月18日与翁源县农业局就案涉项目签署《政府采购合同书》。鉴于该项目为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承办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人与投标人不得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资格。现并无证据证明该项目在招标过程中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情形,应认定鱼鳞图公司通过自己的实力在本次公开招标过程中合法取得中标资格。本案双方案涉合同在第二条“双方工作分工”第2款“乙方的责任和义务”中约定了居间服务内容和乙方的义务,该约定悦尔公司居间义务之一为通过悦尔公司的“商务关系运作”来影响招标的公开公正性,从而实现居间合同目的。保障政府采购招标中的公平和公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目的。对于在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投标过程中通过所谓的“关系运作”从而达到不当影响招标过程,干扰招标的公开公正进行的行为,法律应当做出否定性的评价。案涉合同明目张胆地将“关系运作”作为居间义务,如果司法对此无语,就是对大量招标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无视和纵容。悦尔公司的居间义务之二,是“负责协助政府拨款事宜”,因政府拨款属政府财政支付行为,应当依据相应财政资金支付流程和程序要求依法拨付,政府财政支付过程当然排除合法居间服务存在的可能性,故该项约定也属法律履行不能的合同义务。悦尔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其是如何协助政府拨款,也即并未举证证明其履行了合同约定该项义务。综上所述,鱼鳞图公司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改判。请求二审法院支持鱼鳞图公司的上诉请求。鱼鳞图公司于二审期间补充事实和理由如下:1.一审判决关于鱼鳞图公司应支付悦尔公司款项比例认定为鱼鳞图公司与项目业主之间收款金额的40%,没有证据支持,该关建事实认定缺乏证据支持。①双方合同中第四条第一款结算价格的整体约定不能得出悦尔公司应获得鱼鳞图公司与项目业主收款金额40%这一事实认定,原合同的该条约定前面还有一句话“为保证双方利益和合理利润”,从这一约定来看,双方追求的是双方的合理利润,而不是鱼鳞图公司的收款金额。②合同整体解释原则来看,双方在合同其他内容约定中多次重复保障双方合理利润和收益这一基本原则。主要约定有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明确按约定比例支付乙方项目分配收益部分。合同第五条第四款也明确应充分考量双方利益。从以上合同相关约定来进行整体解释,合同第四条第一款关于结算价格约定其中的每项目按合同金额40%作为商务费用支付给乙方,该条约定中的合同金额40%不能得出一审判决认定的鱼鳞图公司从项目业主处收款金额40%这一事实。2.合同中关于商务费用的约定存在矛盾、冲突地方,合同第二条双方工作分工中的第二款约定所有商务费用由乙方承担,而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结算价格中约定每个项目按合同金额40%作为商务费用支付给乙方,该两条约定对于商务费用承担出现明显矛盾和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该两条冲突约定应结合双方合同目的、词语、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来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3.从交易习惯上及合同约定上,鱼鳞图公司认为双方合同中约定的40%商务费用应解释为本项目收益中即净利润的40%归乙方所有。综上,鱼鳞图公司认为一审判决对此关建事实认定缺乏证据支持。一审中,鱼鳞图公司提交了土地确权的行业利润率,行业利润率只有13%,无论从交易习惯还是市场行情,本案所涉项目涉及公共利益,是整个翁源县的土地确权工作,从所有方面包括合同约定中都无法得出悦尔公司应得鱼鳞图公司收款金额40%这一事实。
悦尔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鱼鳞图公司提出涉案合同无效的观点于法无据,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结算价格有事实依据,约定结算价格是按每项目合同金额40%作为商务费用支付给乙方,约定明晰,不存在歧义,根据双方的交易履行的情况综合分析,该合同金额指的是鱼鳞图公司与业主方采购合同约定的合同金额。鱼鳞图公司提出双方分配比例和计算基数应当以项目收益为计算基数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双方在合同中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约定,乙方可以从该项目合作中所得的利益与项目本身利润没有直接关系,所以一审判决认定的结算价格和比例、计算基数符合合同和双方利益,鱼鳞图公司提出的项目收益和利益作为计算基数没有依据。鱼鳞图公司支付给悦尔公司的相关款项也是按照每次收到项目款40%来计算,与合同计算方式第四条第一款约定是相符的。鉴于上述情况,悦尔公司认为鱼鳞图公司的上诉不能成立,本案应当依法驳回鱼鳞图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悦尔公司起诉请求:1.判决鱼鳞图公司向悦尔公司支付款项1263892.24元、461265.45元,共计1725157.69元;2.判决鱼鳞图公司向悦尔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891188.35元。
鱼鳞图公司反诉请求:1.确认《广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项目合作协议》、《项目确认函》、《广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项目合作补充协议》无效;2.鱼鳞图公司提出的反诉请求金额由3966249.57元减少为1637919.57元。增加及变更后的反诉请求为:1.确认《广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项目合作协议》、《项目确认函)、《广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项目合作补充协议》无效;2.悦尔公司立即返还鱼鳞图公司款项1637919.57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悦尔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悦尔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广州市番禺区××××××敏捷华美商务中心敏昌街46号6栋715,成立于2009年12月15日,营业期限2009年12月15日至长期;鱼鳞图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住所:成都高新区高明大道5号2幢301室,成立于2008年7月7日,营业期限2008年7月7日至永久。悦尔公司与鱼鳞图公司签订一份《广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项目合作协议》,鱼鳞图公司签署的时间为2015年10月29日,悦尔公司签署的时间为2015年10月31日,该份《广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项目合作协议》的内容为:“甲方:鱼鳞图公司,乙方:悦尔公司。就共同开发广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的合作,在本着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达成以下合作协议:一、合作背景。鱼鳞图公司拥有软件和测绘优势,悦尔公司拥有人脉资源优势,经双方协商双方就共同承担广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展开合作。二、双方工作分工。1.鱼鳞图公司的责任和义务(1)鱼鳞图公司要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完成项目实施工作,保证符合农业部的规程要求并通过业主的验收。(2)鱼鳞图公司按照双方约定,将相关费用及时支付给悦尔公司。2.悦尔公司的责任和义务(1)悦尔公司提供客户资源、投标信息、商务关系运作、所有商务费用由悦尔公司承担,负责配合鱼鳞图公司承接广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2)负责协助政府拨款事宜。(3)积极协助鱼鳞图公司协调业主关系,以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三、每个合作项目的确认。在每个具体项目合作前,双方需对项目进行报备,经双方确认合作后方可合作,以作双方每个具体项目合作和支付商务等费用给悦尔公司的依据。四、结算价格及费用支付。1.结算价格。为保证双方的利益和合理的利润,双方共同商定:每个项目按合同金额的40%作为商务费用支付给悦尔公司(备注:不含航飞)。2.费用支付(1)鱼鳞图公司收到客户合同进度款后5天内通知悦尔公司向鱼鳞图公司开具服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2)鱼鳞图公司收到悦尔公司发票后一周内,按约定比例支付悦尔公司项目分配收益部分。四、结算方式。1.每一次收到项目款后,按照鱼鳞图公司与悦尔公司分配比例进行结算。2.如果项目需要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在收到业主方预付款后需先将质保金扣除,剩余部分再进行分配。五、争议处理。1.在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因鱼鳞图公司未能完整履行与业主签订的合同约定,违约责任由鱼鳞图公司全部承担。若因悦尔公司在商务、劳务等方面原因(以下简称悦尔公司原因)导致用户拒绝支付合同进度款的,则鱼鳞图公司有权拒绝向悦尔公司支付相关费用,悦尔公司自行承担费用。2.若因鱼鳞图公司原因导致合作项目不能通过客户验收,则鱼鳞图公司同意按本合同比例全额支付合作项目悦尔公司所得分成;若因悦尔公司原因导致合作项目不能通过客户验收,则悦尔公司同意退回鱼鳞图公司支付给悦尔公司的全部费用。3.若鱼鳞图公司不能按时支付悦尔公司有关款项,则每延期一天鱼鳞图公司支付悦尔公司应得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4.在合作过程中,如出现争议,应充分考量到双方的利益,并本着合作的原则友好协商,共同找到双方能够接受的处理方式。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六、补充条款。在协议执行过程中,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作为本协议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和项目确认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七、一般条款。1.任何一方均未授权对方,在未经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在该合作项目以外的任何市场推广、宣传等场合中使用对方的商标、商号、域名或其他标识。2.未经鱼鳞图公司书面同意,悦尔公司无权代表鱼鳞图公司向客户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否则相关后果由悦尔公司自行承担。八、生效。本协议一式肆份,鱼鳞图公司、悦尔公司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扫描、复印等影印件等同原件一样有效)。甲方:鱼鳞图公司(盖章有效)乙方:悦尔公司(盖章有效)。”
2015年10月31日,鱼鳞图公司出具《项目确认函》,该函内容为:“鱼鳞图公司(甲方),同意就广东省四会、南雄、陆丰、海丰、翁源、乐昌等县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与悦尔公司(乙方)进行独家合作,该项目投标前的一切招标商务事宜均由悦尔公司负责,鱼鳞图公司配合悦尔公司并负责草拟投标书,最后鱼鳞图公司、悦尔公司双方共同审核招标文件。如鱼鳞图公司中标,即按鱼鳞图公司、悦尔公司双方2015年10月31日签订的‘广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项目合作协议’条款执行。该确认函已经签字盖章即生效(扫描、复印等影印件等同原件同样有效)。”
2015年12月2日,悦尔公司与鱼鳞图公司又签订一份《广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项目合作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内容为:“甲方:鱼鳞图公司,乙方:悦尔公司。在原合作协议基础上,对于县级确权软件平台和数据建库等工作增加此补充协议内容如下:(1)鱼鳞图公司需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并完成软件平台的部署、县级汇交数据库的入库、不同标段的汇交数据库合库(对于不同标段的数据接边只做检查不做修改,具体的数据修改工作由业主方协调相关标段的作业单位处理)及培训等实施工作,保证符合农业部的规范要求并通过业主的验收(仅指软件平台的验收)。注:各标段作业单位提交的数据需满足农业部的数据汇交规范并通过数据质检。(2)鱼鳞图公司完成上述(1)项工作需要收取人民币130000元整(含有软件费用100000元,数据库建库、入库、不同标段的数据库合库及培训等实施工作费用30000元),故对应该部分工作的合同额扣除130000元给鱼鳞图公司后的实际剩余费用全部归悦尔公司收益,鱼鳞图公司需将这部分费用及时支付给悦尔公司。(3)鱼鳞图公司保证提供上述(1)项工作的产品和服务给悦尔公司的价格是广东最低的,如果悦尔公司发现有更低价格则鱼鳞图公司需按照最低收费价格重新核算悦尔公司应得收益。(4)本补充协议是主协议“广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项目合作协议”的有效补充,补充协议未提及内容则以主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一式肆份,鱼鳞图公司、悦尔公司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扫描、复印等影印件等同原件一样有效)。甲方:鱼鳞图公司(盖章有效)乙方:悦尔公司(盖章有效)。”
2015年12月间,翁源县××××××××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翁源县××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服务项目公开招标采购公告》。鱼鳞图公司参与了投标,通过投标程序,翁源县××××××××向鱼鳞图公司出具落款日期为2016年1月27日的翁政采[2016]001号《中标(成交)通知书》,该通知书内容为:“鱼鳞图公司:我中心于2016年1月15日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对翁源县××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WYCGF2015012)进行采购。经评审小组评审,确定你公司为标段一(翁西北片铁龙林场、新江镇、翁城镇和官渡镇,作业面积基数:16.8909万亩)中标单位,中标综合单价(元/亩):叁拾陆元玖角(¥36.90元),全县数据库合并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和使用培训,作业面积基数:46.6517万亩,中标综合单价(元/亩):叁元整(¥3.00元),中标总金额为:柒佰陆拾叁万贰仟贰佰玖拾叁元壹角(¥7632293.10元)。请你公司接此通知书后在三十日内依照《政府采购法》、《合同法》的规定并按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投标文件的承诺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书面合同。待采购人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生效后,按合同约定履行。”
2016年4月18日,鱼鳞图公司(乙方)与翁源县农业局(甲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书》,采购编号:WYCGF2015012,项目名称:翁源县××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服务项目1标段,该合同部分内容:第二条、项目范围,本作业区为第一标段,包括铁龙林场、新江镇、翁城镇、官渡镇共3镇1个场,涉及经联社58个,经济社682个范围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预计面积约168909亩,完成承包地块、承包面积、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四到户”;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薄;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资料。及全县466517亩的数据库合并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系统平台的建设、使用、培训,提供统一的技术标准、以方便其他标段数据整理及录入;搭建翁源县××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信息系统,并将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范围内的调查测量信息整合录入管理系统。第五条、结算与支付方式,1.合同的总价:合同总额为:7632293.10元,即柒佰陆拾叁万贰仟贰佰玖拾叁元壹角【其中测绘服务招标预算面积约168909亩,该部分中标单价为36.9元/亩,测绘服务中标总价为人民币(大写)陆佰贰拾叁万贰仟柒佰肆拾贰元壹角,即¥6232742.10元;数据库合并及确权信息系统建设招标预算面积466517亩,该部分中标单价为3元/亩,数据库合并及确权信息系统建设中标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佰叁拾玖万玖仟伍佰伍拾壹元,即¥1399551元;其中数据库合并总价为人民币柒拾陆万元,即¥760000元;鱼鳞图农村土地承包信息管理系统软件(一套)总价为人民币陆拾叁万玖仟伍佰伍拾壹元,即¥639551元;】以上价格为投标价格,实际合同价格最终按实际调查的土地面积(单位:亩)计算多退少补。
鱼鳞图公司除中标上述项目外,还参加了采购人:陆丰市农业局,采购项目编号:GDZS2016001,采购项目名称:陆丰市××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服务招标项目的投标,2016年7月18日,政府采购网发布《陆丰市农业局陆丰市××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服务招标项目公开招标公告》。2016年8月11日,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陆丰市农业局陆丰市××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服务招标项目(采购项目编号:GDZS2016001)的综合评分法中标公告》,公告如下:采购项目编号:GDZS2016001,采购项目名称:陆丰市××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服务招标项目,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元):27492000元(人民币贰仟柒佰肆拾玖万贰仟元整),标段1中标供应商名称:鱼鳞图公司。
鱼鳞图公司与翁源县农业局业局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书》后,即对翁源县××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服务项目1标段开展业务作业,在作业期间,翁源县农业局根据鱼鳞图公司的工作进度,陆续支付工程款给鱼鳞图公司,具体支付情况如下:2019年2月12日,翁源县农业局出具《关于四川鱼鳞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确权项目款项支付情况说明》,内容:“广东省翁源县土地确权办于2016年以公开招标方式选中四川鱼鳞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做为我县土地确权服务单位之一,双方以预估合同额7632293.10元签订合同(其中含数据库合并及确权信息系统建设部分1399551.00元),实际合同价格最终按实际调查的土地面积计算多退少补,目前已经付款情况如下:2016年8月,支付人民币1525000元;2017年11月,支付人民币1485000元;2018年6月,支付人民币763229元;2019年2月1日,支付人民币2320000元,共已支付6093229元。”
鱼鳞图公司在收到翁源县农业局的工程款后,也按照悦尔公司与鱼鳞图公司签订的《广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项目合作协议》中的约定,鱼鳞图公司先后五次向悦尔公司支付项目款,支付时间、金额为:⑴2016年12月1日支付150000元;⑵2016年12月1日支付500000元;⑶2017年1月6日支付102529.57元;⑷2018年2月13日支付585390元;⑸2018年9月20日支付300000元;合计1637919.57元。悦尔公司认为2018年9月20日支付的300000元,是属于支付陆丰市项目的项目款,并不是支付翁源县项目款,而鱼鳞图公司提交了5份证据(包括收据、中国光大银行付款申请单、电子回单及成都农商行往账业务凭证)证实已付款1637919.57元给悦尔公司。从2018年9月20日的《往账业务凭证》显示,付款人名称:鱼鳞图公司,收款人名称:悦尔公司,交易金额:RMB300000.00(人民币)叁拾万元整,附言:项目款。该单并未注明是付翁源县项目款或付陆丰市项目款,悦尔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这300000元属于付陆丰市项目款。
此后,悦尔公司要求鱼鳞图公司按照翁源县农业局支付项目款金额进度收取其应得款项,因鱼鳞图公司未付余款给悦尔公司,经悦尔公司多次催讨,鱼鳞图公司一直拒付给悦尔公司。
2019年4月25日,悦尔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鱼鳞图公司支付款项1725157.6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891188.35元。在庭审中,悦尔公司坚持己方的诉讼请求,要求鱼鳞图公司支付其应得款项及逾期违约金,鱼鳞图公司认为,应确认《广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项目合作协议》、《项目确认函》、《广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项目合作补充协议》无效,驳回悦尔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判令悦尔公司返还人民币1637919.57元给鱼鳞图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悦尔公司与鱼鳞图公司签订的《广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项目合作协议》、《广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项目合作补充协议》有无合法效力?二、鱼鳞图公司出具的《项目确认函》有无效力?三、悦尔公司请求判令鱼鳞图公司支付款项1263892.24元、461265.45元,小计1725157.69元之诉求应否支持?四、悦尔公司请求依法判决鱼鳞图信息公司向悦尔电子科技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891188.35元的主张应否支持?五、鱼鳞图公司的反诉请求应否支持?
一、悦尔公司与鱼鳞图公司签订的《广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项目合作协议》、《广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项目合作补充协议》有无合法效力?悦尔公司与鱼鳞图公司经过协商,于2015年10月31日自愿签订《广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项目合作协议》,2015年12月2日签订《广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项目合作补充协议》,以上合同中,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该两份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违背公序良俗,不存在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双方所签订的《广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项目合作协议》、《广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项目合作补充协议》具有合法效力,受法律保护。鱼鳞图公司认为,该协议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协议,是无效的。其理由:协议所涉项目的客户都是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涉项目是依法应当而且事实上也是以招标方式进行的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协议中约定的悦尔公司义务主要是提供客户即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料、投标信息、协助政府拨款、协助鱼鳞图公司协调业主关系、负责配合鱼鳞图公司承接广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对其拥有的该等人脉资源进行商务关系运作并承担所有商务费用。显而易见,协议中约定悦尔公司的前述“责任和义务”的内容(暂且不考虑该内容是否履行,实际上悦尔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是违反了政府部门的权力必须在阳光下得到运行的基本原则的,违反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规定的,如果乙方(悦尔公司)实施了其前述“责任和义务”,必然会导致其违反《招投标法》第六条。“……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的规定,妨害招投标法的正确实施。因此,悦尔公司试图通过合作协议约定其“责任和义务”的形式达到非法获取合同金额的40%巨额商务费用的目的,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违反了第四项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又违反了该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规定,该合作协议应当是无效的。
经审理,从悦尔公司、鱼鳞图公司提交的证据均证实,是鱼鳞图公司直接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并中得《翁源县××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服务项目1标段》项目,于2016年4月18日,由鱼鳞图公司与翁源县农业局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书》,悦尔公司未参与项目投标。鱼鳞图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实悦尔公司在鱼鳞图公司参与《翁源县××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服务项目1标段》项目的投标中悦尔公司实施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由鱼鳞图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鱼鳞图公司提出抗辩认为《广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项目合作协议》、《广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项目合作补充协议》是无效合同,其抗辩理由不充分,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二、鱼鳞图公司出具的《项目确认函》有无效力?鱼鳞图公司于2015年10月31日出具给悦尔公司的《项目确认函》,系鱼鳞图公司明确自己公司的意见,即鱼鳞图公司同意就广东省四会、南雄、陆丰、海丰、翁源、乐昌等县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与悦尔公司进行独家合作,该项目投标前的一切招标商务事宜均由悦尔公司负责,鱼鳞图公司配合悦尔公司并负责草拟投标书,最后鱼鳞图公司、悦尔公司双方共同审核招标文件。如鱼鳞图公司中标,即按鱼鳞图公司、悦尔公司双方2015年10月31日签订的《广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项目合作协议》条款执行。该《项目确认函》系鱼鳞图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因此,鱼鳞图公司认为《项目确认函》无效,理由不充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三、对于悦尔公司请求判令鱼鳞图公司支付款项1263892.24元、461265.45元,小计1725157.69元之诉求应否支持?鱼鳞图公司与翁源县农业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书》,以预估合同金额7632293.10元签订合同(其中含数据库合并及确权信息系统建设部分1399551.00元),实际合同价格最终按实际调查的土地面积计算多退少补,目前已经付款情况如下:2016年8月,支付人民币1525000元;2017年11月,支付人民币1485000元;2018年6月,支付人民币763229元;2019年2月1日,支付人民币2320000元,共支付6093229元。在翁源县农业局已支付给鱼鳞图公司6093229元中,未明确说明测绘项目款和数据库合并及确权信息系统建设款分别各多少金额。鱼鳞图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悦尔公司的款项共五笔:⑴2016年12月1日支付150000元;⑵2016年12月1日支付500000元;⑶2017年1月6日支付102529.57元;⑷2018年2月13日支付585390元;⑸2018年9月20日支付300000元;合计1637919.57元。鱼鳞图公司与翁源县农业局所签《政府采购合同书》,预估合同金额为7632293.10元,包括两项款:一项为数据库合并及确权信息系统建设部分1399551.00元;另一项为测绘等部分6232742.10元。按照鱼鳞图公司、悦尔公司所签订的《广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项目合作协议》第四条第1项结算价格约定:“为保证双方的利益和合理的利润,双方共同商定:每个项目按合同金额的40%作为商务费用支付给悦尔公司(备注:不含航飞)。2.费用支付(1)收到客户合同进度款后5天内通知悦尔公司向鱼鳞图公司开具服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2)鱼鳞图公司收到悦尔公司发票后一周内,按约定比例支付悦尔公司项目分配收益部分。”依据上述约定,翁源县农业局已付项目款为6093229元,占预估合同金额7632293.10元的79.835%,那么测绘项目款和数据库合并及确权信息系统建设也按79.835%的比例计算已收到款,数据库合并及确权信息系统建设款已收到数额为:1399551元×79.835%≈1117331.54元,测绘项目款已收到数额为:6093229元-1117331.54元=4975897.46元,鱼鳞图公司在已收到的项目款中应支付给悦尔公司的数额为:⑴4975897.46元×40%≈1990358.98元;⑵1117331.54元-130000元(应给鱼鳞图公司的款)=987331.54元。鱼鳞图公司应付给悦尔公司的数额为:1990358.98元+987331.54元=2977690.52元,减除悦尔公司已收鱼鳞图公司款1637919.57元,鱼鳞图公司在实际已收到翁源县农业局的款项中应支付而仍未付的款项数额为:2977690.52元-1637919.57元=1339770.95元。悦尔公司请求鱼鳞图公司支付未付款1725157.69元,与一审法院核算的数额不相符,以一审法院核算得出的数额1339770.95元为准,鱼鳞图公司应将未付款1339770.95元及时支付给悦尔公司。
四、悦尔公司请求依法判决鱼鳞图公司向悦尔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891188.35元的主张应否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的规定,本案中,鱼鳞图公司、悦尔公司在《广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项目合作协议》中约定:“(1)鱼鳞图公司收到客户合同进度款后5天内通知悦尔公司向鱼鳞图公司开具服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2)鱼鳞图公司收到悦尔公司发票后一周内,按约定比例支付悦尔公司项目分配收益部分。”“五、争议处理,1…2…3、若鱼鳞图公司不能按时支付悦尔公司有关款项,则每延期一天鱼鳞图公司支付悦尔公司应得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鱼鳞图公司于2019年2月1日收到翁源县农业局支付的最迟一笔项目款2320000元,鱼鳞图公司本应在收到项目款后5天内,通知悦尔公司向其开具服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其收到悦尔公司的发票后一周内,按约定比例支付悦尔公司项目分配收益部分,但鱼鳞图公司却一直未通知悦尔公司开具服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支付约定项目分配收益部分给悦尔公司,鱼鳞图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鱼鳞图公司、悦尔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的“每延期一天鱼鳞图公司支付悦尔公司应得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属于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一审法院参考2020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酌定由鱼鳞图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元给悦尔公司。
五、对鱼鳞图公司的反诉请求:1.依法确认《广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项目合作协议》、《项目确认函》、《广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项目合作补充协议》无效;2.判令悦尔公司立即返还鱼鳞图公司款项1637919.57元。因在本诉中,一审法院已认定鱼鳞图公司、悦尔公司所签订的《广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项目合作协议》、《广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项目合作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及鱼鳞图公司出具的《项目确认函》有效,因此,反诉原告鱼鳞图公司的反诉理由不成立,其反诉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于2021年1月5日作出(2019)粤0229民1094号民事判决,判决:一、鱼鳞图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已收项目款(¥6093229元)中尚欠项目分配收益部分1339770.95元给悦尔公司(悦尔公司应向鱼鳞图公司开具同等数额服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二、鱼鳞图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100000元给悦尔公司。三、驳回悦尔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鱼鳞图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35730.76元,由悦尔公司负担21438.46元,由鱼鳞图公司承担14292.30元;反诉费19265元,由鱼鳞图公司负担。
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鱼鳞图公司二审庭询时明确案涉合同为合伙协议。鱼鳞图公司认为按照合同第四条的约定,结算价格实际是收益分配,合作背景以及双方权利义务也明确约定双方各自权利义务,双方真实意思是双方合作获取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自履行义务,履行完毕后就项目收益进行分配。本项目至今尚未竣工结算,项目业主也未支付所有款项,所以本项目尚未到结算支付的时间,利润多少尚不清楚。悦尔公司则认为案涉合同属于无名合同,不符合合伙协议的特征。鱼鳞图公司认为案涉合同为合伙协议,理由不成立,双方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金额作为计算利益分配的基数,合同中按此结算给悦尔公司的是项目分配收益,指的是悦尔公司可以得到的收益,并非整个项目的总体收益。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因引发本案纠纷的法律事实均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一审法院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存在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本院将围绕鱼鳞图公司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针对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一审法院判决鱼鳞图公司向悦尔公司支付尚欠项目分配收益1339770.95元及违约金100000元是否妥当。
关于一审法院判决鱼鳞图公司向悦尔公司支付尚欠项目分配收益1339770.95元及违约金100000元是否妥当的问题。鱼鳞图公司上诉认为《广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项目合作协议》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而无效,故基于《广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项目合作协议》而签订的《项目确认函》、《广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项目合作补充协议》亦应无效。对此,本院认为,《广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项目合作协议》、《项目确认函》、《广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项目合作补充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规定,本案中,鱼鳞图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实悦尔公司存在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案涉合同内容亦无反映悦尔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影响招投标,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鱼鳞图公司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对于鱼鳞图公司主张案涉合同无效的理由不予采纳,因此,鱼鳞图公司以案涉合同无效为由要求返还已收取的费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由于案涉合同合法有效,鱼鳞图公司、悦尔公司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鱼鳞图公司上诉主张悦尔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无权收取案涉款项。对此,本院认为,按照《广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项目合作协议》第二条第2款的约定,悦尔公司负责提供客户资源、投标信息、商务关系运作,配合鱼鳞图公司承接广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负责协助政府拨款事宜,积极协助鱼鳞图公司协调业主关系等。结合双方签订的《项目确认函》所确认的几个目标县,以及最终鱼鳞图公司取得了翁源县×××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并陆续支付了大部分费用给悦尔公司的事实,鱼鳞图公司已以其行为认可悦尔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现其予以否认,又未能举证证明,故鱼鳞图公司以悦尔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主张悦尔公司无权收取案涉费用,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因此,鱼鳞图公司应按照《广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项目合作协议》第四条第1款结算价格的约定“为保证双方的利益和合理的利润,双方共同商定:每个项目按合同金额的40%作为商务费用支付给悦尔公司”以及《广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项目合作补充协议》关于县级确权软件平台和数据建库等工作第2条的收费约定向悦尔公司支付费用。鱼鳞图公司上诉主张双方为合伙关系,应当经最终结算后确定盈亏再予以分配,现尚未进行最终结算,尚未达到付款时间,鱼鳞图公司的该主张与双方的合同约定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故一审法院判决鱼鳞图公司向悦尔公司支付尚欠项目分配收益1339770.95元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鱼鳞图公司于2019年2月1日收到翁源县农业局支付的最迟一笔项目款,鱼鳞图公司一直未按约定支付悦尔公司应得的费用,其行为构成违约,故一审法院酌定其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鱼鳞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虽然适用法律不当,但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757.94元,由四川鱼鳞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 斌
审判员 黄颖红
审判员 毛文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 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