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鳞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鱼鳞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悦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2民辖终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鱼鳞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朋大道5号2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剑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悦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南大路敏捷华美商务中心敏昌街46号6栋715。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献伟,上海罡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鱼鳞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悦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2019)粤0229民初10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四川鱼鳞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一、本案双方的管辖权约定为无效约定,应按照法律规定的一般管辖原则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应对双方的管辖约定是否有效进行司法认定,在认定双方管辖约定有效的情况下,才能根据有效的管辖约定进行裁判。二、广州悦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鱼鳞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广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项目合作协议》中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不明确,因而本案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一般管辖规定,由四川鱼鳞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广州悦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鱼鳞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的范围包括广东省内多个县区的农村土地承包确权颁证工作,案涉合作协议约定的合作项目或范围包含多个一审法院。因此合作协议中虽有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但该约定并不能确定具体由哪个基层法院管辖,该约定属于约定不明确,故该约定属无效约定,本案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管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三、本案是法人之间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也应由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广州悦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要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约定出现争议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项目所在地包括翁源县,广州悦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四川鱼鳞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 梦
审判员 韩文锋
审判员 危 晖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江海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