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鳞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悦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鱼鳞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5民辖终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悦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大路敏捷华美商务中心敏昌街46号6栋7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698668394M。
法定代表人:张**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若飞,广东文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鱼鳞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500号1栋24层24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757870166。
法定代表人:李剑波
上诉人广州悦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鱼鳞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鱼鳞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2021)粤1581民初21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悦尔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2021)粤1581民初2156号民事裁定书;2.依法裁定(2021)粤1581民初2156号一案由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如下:一、本案的项目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在广东省陆丰市,而非原审法院所称的不能确定。陆丰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第一、结合原审原告广州悦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陈述和提交的《广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项目合作协议》、《项目确认函》及四川鱼鳞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省陆丰市农业局签订的《陆丰市农业局采购合同书》能够证明本案的项目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在广东省陆丰市。第二、另案原告(反诉被告)广州悦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鱼鳞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9)粤0229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鱼鳞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悦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1)粤02民终827号民事判决均已查明,广州悦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鱼鳞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双方实际合作项目仅有翁源和陆丰这两个项目。翁源项目引发的合同纠纷已由翁源县人民法院和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并执行完毕。第三、鱼鳞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务发送给广州悦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律师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和解协议》也载明广州悦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鱼鳞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双方实际合作项目仅有翁源和陆丰这两个项目。基于上述,广州悦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鱼鳞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双方实际合作项目仅有翁源和陆丰这两个项目。翁源项目引发的合同纠纷已经判处,且生效判决亦已执行完毕。故引发本案纠纷的是陆丰项目。本案项目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是在广东省陆丰市足以确定,而非原审法院所称的无法确定。鉴于本案项目所在地在陆丰市,依据双方的发生争议则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陆丰市人民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二、原审原告鱼鳞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要理由是本案项目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为广东省,而非陆丰市,但该理由与业已查明的本案项目所在地在陆丰市这一事实明显相悖。原审原告鱼鳞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出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三、本案属于约定管辖,原审法院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一般管辖之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本案是合同纠纷,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本案项目所地是在陆丰市。双方约定发生争议则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约定合法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陆丰市人民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以其无管辖权为由,裁定原审被告鱼鳞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四川省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处理,显属错误,二审法院应予纠正,并依法撤销原裁定,裁定陆丰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为此,上诉至贵院,请依法予以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鱼鳞图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双方当事人盖章且代表签名的《广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项目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在合作过程中,如出现争议...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其约定管辖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可。双方当事人盖章且代表签名的《项目确认函》虽约定“四川鱼鳞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甲方)同意就广东省四会、南雄、陆丰、海丰、翁源、乐昌等县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与广州悦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乙方)进行独家合作...”,但上诉人提交的鱼鳞图公司法务草拟的《和解协议》中,明确注明仅有翁源项目和陆丰项目。上诉方提交的《陆丰市农业局采购》合同,证明鱼鳞图公司中标了陆丰项目。翁源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5日作出的(2019)粤0229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以及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日作出的(2021)粤02民终827号民事判决中,亦查明双方当事人实际合作中标项目仅有翁源和陆丰两个,且上述生效判决已对翁源项目进行判处。故可以确定本案项目所在地以及合同履行地系在广东省陆丰市,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管辖约定,则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即陆丰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陆丰市人民法院(2021)粤1581民初215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陆丰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晓春
审 判 员 黄志勇
审 判 员 叶剑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黎慧琳
书 记 员 张达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