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鳞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1民初2101号
原告:***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四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500号1栋24层24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757870166。
法定代表人:李剑波,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飞,女,汉族;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佳伟,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曾用名:蒋艳东),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佳伟,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登记为(2021)川0681诉前调1453号,经组织双方调解未果,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为(2021)川0681民初2101号。2021年7月21日,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当庭以需要补充证据材料、另行起诉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584元,由原告***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冷北宁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 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