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鳞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鱼某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某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43民初1599号 原告:鱼某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某,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某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主任。 原告鱼某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某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6日立案。原告鱼某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鱼某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