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扬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扬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智某某大数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5民辖终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扬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西段106号4幢3层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889017628。
法定代表人:杨述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智***大数据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高新区酒谷大道四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MA6221556B。
法定代表人:孙永鹏。
上诉人重庆扬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智***大数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21)川0502民初64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扬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为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作为被告,本案应当由上诉人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法院管辖。
四川智***大数据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结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上诉人仅依据一般管辖原则认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与上述法律规定相悖,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勇
审判员 曹天全
审判员 李 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