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3004号之一
原告: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董光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林峰,北京市盈科(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数睿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清水亭西路**>
法定代表人:穆鸿,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玲毓,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数睿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斌
审 判 员 谢慧岚
审 判 员 柯胥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代 雪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