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兴县水利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与海兴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海兴县水利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冀0924行初16号
原告:齐树槐,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
被告:海兴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住所地海兴县中心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924754046523P。
法定代表人:***,任所长职务。
被告:海兴县水利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兴县海政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472166099XU。
法定代表人:尤贵祥,任经理职务。
原告齐树槐诉被告海兴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2018年9月13日移送审理庭。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2018年10月26日,原告齐树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树槐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树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齐树槐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