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628民初628号
原告河北春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涞水县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春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涞水县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490614元予以冻结,并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担保金额为4490614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北春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涞水县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490614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河北春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叶金颖
书记员 未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