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冀0628执保43号
申请人河北春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冀0628民初628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涞水县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490614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春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涞水县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49061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邵 维
书记员 张天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