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水县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某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涞水县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81执恢15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涞水县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执行人的现金260000元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志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