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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华科众合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66767号
原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1号慎昌大厦5层516E。
法定代表人:马一鸣。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佳美,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红贞,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科众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嘉园东区甲1号楼13层1337-1。
法定代表人:薛婷。
原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科众合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其交纳案件受理费后,仍不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裘 晖
二〇二一年 九 月
十五 日
书 记 员 杨品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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