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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73民初55号

原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1号慎昌大厦5层516E。

法定代表人:马一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佳美,女,1996年7月1日出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住黑龙江省宾县。

被告: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企业发展服务中心800号。

负责人:荆天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慧丽,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尧,男,1987年3月22日出生,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与被告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简称泰禾北京分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佳美,被告泰禾北京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慧丽、张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泰禾北京分公司支付***公司技术费用342 68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20日,***公司与泰禾北京分公司签订了《泰禾集团客服一体化平台项目二期开发合作合同》(简称《合作合同》),约定***公司向泰禾北京分公司提供泰禾集团客服一体化平台项目二期标准产品及定制化开发服务,合同价款为380 900元,分四个阶段支付。第一个阶段款项支付后,***公司于2019年8月8日与泰禾北京分公司签订了《<泰禾集团客服一体化平台项目二期开发合作合同>之补充协议》(简称《补充协议》),约定优化新增部分功能,合同总价款变更为456 950元,扣除已支付款项,剩余价款342 680元分三个阶段支付。合同生效后,***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双方签订《泰禾集团地产客服一体化平台项目二期验收报告》(简称《验收报告》)对开发项目进行了确认。但泰禾北京分公司至今未支付费用,故***公司起诉至法院。

泰禾北京分公司辩称,对于双方签订《合作合同》的事实及未付费用的金额无异议,但是泰禾北京分公司现经营困难,无力支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4月20日,泰禾北京分公司(甲方)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合同》。《合作合同》约定如下主要内容:一、合作内容。乙方为甲方提供泰禾集团客服一体化平台项目二期标准产品及定制化开发服务,具体服务范围见附件一技术要求。甲方负责提供合作相关的基础网络建设,满足系统运行的硬件设备,系统所涉及的硬件、机房、电费等。乙方根据甲方的需求开发配套的软件系统。四、乙方交付成果及交付时间。乙方应交付的成果及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内容:1.软件需求说明书,2019年4月30日前交付。2.产品概要设计文档,2019年5月15日前交付。3.安装部署文档,2019年5月20日前交付。4.产品运维手册,2019年5月20日前交付。5.数据库设计文档,2019年5月20日前交付。6.用户使用手册,2019年5月30日前交付。7.对外接口设计文档,2019年5月25日前交付。8.测试用例模板,2019年5月30日前交付。六、合同价款及其支付方式。1.本合同项下价款为总价固定包干,且为含税价格,总额为380900元,其中,标准产品费用为0元,软件实施费用为380900元,定制化开发费用为0元,其他0元。2.甲乙双方明确,合同价款的支付进度执行如下约定:(1)合同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30%。(2)全部开发成果完成且已得到甲方书面确认并通过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30%。(3)待系统所有开发工作完成上线及实施推广工作后,正常运行满3个月(正常运行满3个月无异常或修改,视为系统正式上线)且乙方在系统正式上线后3日内完成源代码交接及知识转移后,通过甲方书面确认终验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30%。(4)从系统终验通过开始计算免费服务期,免费服务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10%。《合作合同》亦对开发设计内容标准、知识产权与信息安全及保密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2019年8月8日,泰禾北京分公司(甲方)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如下主要内容:一、因项目实际需求变更,优化新增部分功能,共计58.5人天,按照原合同约定价格,原合同总价增加76050元,即原合同总价由380 900元变更为456 950元。变更内容清单详见附件一。二、双方确认甲方己向乙方支付114270元,剩余合同款项342680元支付进度如下:1.全部开发、测试完成且试点上线,并得到甲方书面确认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原合同价款的30%及新增合同价款的60%,共计159
900元。2.待系统所有开发工作完成上线及完成全面推广工作,且正常运行满3个月(正常运行满3个月无异常或修改,视为系统正式上线),乙方在系统正式上线后3日内完成源代码交接及知识转移,并通过甲方书面确认终验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原合同总价款的30%及新增合同价款的30%,即137
085元。3.从系统终验通过后开始计算免费服务期,免费服务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原合同总价款的10%和新增合同价款的10%,即45695元。

2021年1月26日,泰禾北京分公司(甲方)与***公司(乙方)签订《验收报告》,其中记载:项目验收范围为从系统终验通过开始计算免费服务期1年,验收结论为验收通过。

《补充协议》签订后,泰禾北京分公司一直未付款。

另查,***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由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称。

上述事实,有《合作合同》《补充协议》《验收报告》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司与泰禾北京分公司签订的《合作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根据《验收报告》载明的内容,***公司与泰禾北京分公司已对涉案开发项目的成果进行了相应验收,并对泰禾北京分公司应付相关技术费用进行了确认。泰禾北京分公司亦对《验收报告》的内容予以认可。因此,泰禾北京分公司应依约履行支付相应合同价款的义务,现其拖欠未付,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公司主张泰禾北京分公司支付尚欠技术费用342 68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技术费用342 6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40元,由被告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志峰

人民陪审员韩树华

人民陪审员贾燕云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 官助 理 屈 伟

书 记 员 项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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