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5民初42023号
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1号慎昌大厦5层516E。
法定代表人:马一鸣。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佳美,该公司员工。
被告: 北京天地龙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青年沟路5号25幢一层104室。
法定代表人:许中。
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地龙跃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罗 曼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姚 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