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8民初3467号
原告:青岛国源中创电气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石岭路39号2号楼519。
法定代表人:张丽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清霞、郭瑞艳,山东公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锦哲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西623号3楼306A室。
法定代表人:刘煌。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国源中创电气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锦哲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国源中创电气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岛国源中创电气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温小琼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姚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