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民初5322号
原告:青岛国源中创电气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石岭路39号2号楼519。
法定代表人:张丽慧,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国瑞,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百分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85号1栋14层1403室。
法定代表人:刘振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君,北京德和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国源中创电气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百分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青岛国源中创电气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国源中创电气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国源中创电气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32.94元(原告已预交),后原告青岛国源中创电气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现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剩余9,307.94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刘 俊
人民陪审员 刘红琴
人民陪审员 徐玉玲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秀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