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科慧源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中科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保303号

申请人:成都中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西区大道199号D1栋2楼。

法定代表人:伍觅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申请人成都中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在423968.03元范围内予以保全,担保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在423968.03元范围内为此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中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名下成都市XX号XX栋X单元XX楼XX号住宅(业务件号:权XXXX)在423968.03元范围内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程为清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舒清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