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纳达(青岛)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福益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聚纳达(青岛)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辖终4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营房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王福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衍伟,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治国,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聚纳达(青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

法定代表人:于淼,总经理。

上诉人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聚纳达(青岛)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1民初52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将本案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定性不当;本案涉及的合同性质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起诉方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应移送李沧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裁定。

聚纳达(青岛)科技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青钢小镇门窗三标段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为铝合金门窗、幕墙、百叶窗的生产制作及安装,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第十条约定,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由起诉方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为有效。起诉方即被上诉人住所地在青岛市李沧区,因此,李沧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无管辖权。综上,一审确定案由不当,裁定错误,应予纠正;上诉人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1民初523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凌屏

审判员  赵 鉴

审判员  周长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于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