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辖终4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营房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王福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衍伟,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治国,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聚纳达(青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
法定代表人:于淼,总经理。
上诉人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聚纳达(青岛)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1民初52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将本案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定性不当;本案涉及的合同性质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起诉方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应移送李沧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裁定。
聚纳达(青岛)科技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青钢小镇门窗三标段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为铝合金门窗、幕墙、百叶窗的生产制作及安装,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第十条约定,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由起诉方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为有效。起诉方即被上诉人住所地在青岛市李沧区,因此,李沧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无管辖权。综上,一审确定案由不当,裁定错误,应予纠正;上诉人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1民初523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凌屏
审判员 赵 鉴
审判员 周长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于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