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纳达(青岛)科技有限公司

聚纳达(青岛)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龙碧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3民初6257号
原告:聚纳达(青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于淼。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兆伟,山东兆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倩倩,山东兆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ZHANGWEI。
原告聚纳达(青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聚纳达(青岛)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聚纳达(青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韩雪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孔佳薇
书记员王妍
书记员刘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