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纳达(青岛)科技有限公司

聚纳达(青岛)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节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执2465号
申请执行人:聚纳达(青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于淼,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节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银川西路20号2号楼3单元701户。
法定代表人:张全新。
被执行人:张全新,男,1987年7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
申请执行人聚纳达(青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节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全新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最高法知民终10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80000元,应收执行费11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全新账户存款83214元,其中本金80000元,迟延履行利息2114元,执行费1100元。本院在扣除执行费1100元后,向申请执行人聚纳达(青岛)科技有限公司发放案款82114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最高法知民终10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强显祯
审 判 员 徐 晓
审 判 员 赵 雷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于 璟
书 记 员 林 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