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清源实业有限公司

河北新清源实业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608民初1607号
原告河北新清源实业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清苑区北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8721609131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曾用名:**),男,汉族,住博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新清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新清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交纳175元,由原告河北新清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