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清源实业有限公司

河北新清源实业有限公司与韩铁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608民初字第1011号
原告:河北新清源实业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清苑区北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8721609131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铁军。
被告:***。系被告*铁军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新清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铁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法院依法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4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铁军、***在银行的存款45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