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清源实业有限公司

河北新清源实业有限公司与阜城县保丰瓜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阜城县古城镇刘南星阁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1128民初175号

原告:河北新清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清苑区北店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8721609131F。

法定代表人:张新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书波,河北舒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城县保丰瓜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阜城县古城镇***阁村。

法定代表人:侯春勇,经理。

被告:阜城县古城镇***阁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阜城县古城镇***阁村。

负责人:刘国军,村主任。

原告河北新清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清源公司)与被告阜城县保丰瓜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保丰合作社)、阜城县古城镇***阁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阁村委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书波,被告保丰合作社负责人侯春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阁村委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清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给付欠款76,000元,利息按每月2%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2、二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对上述两项二被告互相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原告经营打井业务,于2015年8月9日与二被告签有钻井合同,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给被告钻井296米,造价6万元;并配置水泵一台、电缆390米、3寸管120米,合款16,000元;二被告并出具证明,欠款合计76,000元。事后二被告相互推脱欠款责任、拒接电话,彻底失去诚信。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保丰合作社辩称,打井这个事本身是我找的扶贫办,扶贫办安排的保定打井的,我不认识他们,打井的款应该是扶贫办给付,我们协助,我们在2016-2017年已经上报镇上,打井的张总也自己去过扶贫办找过这个事,不知道什么原因扶贫办一直没有给付。这些年我们种地都赔钱,没有能力支付这个款项。2015年8月份原告给打的井,200多米,不知道多粗,配套有潜水泵和井管4寸(大约100多米)、电缆390米,当时没有说多少钱,打井的事实存在,具体价格不知道,村委会没有参与,他们也不知道这个事。

被告***阁村委会未做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9日,原告新清源公司与被告保丰合作社、***阁村委会签订钻井合同,约定原告按照二被告要求钻钢筋水泥管井一眼,成井后照实际深度付清全部费用,井废,原告赔井或赔金,达不到要求,原告酌情少收井费。原告依约打井1眼,深度296米,造价60,000元;配30千瓦水泵1台,电缆390米,3寸管120米,造价16,000元;以上总合计76,000元。上述事实由到庭当事人陈述、钻井合同及原告提交的二被告出具的证明各一份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新清源公司与被告保丰合作社、***阁村委会订立钻井合同,均加盖公章和负责人签字,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原告按照二被告的要求完成钻井任务、交付工作成果后,二被告经验收为原告出具打井的详情证明,应依约及时向原告支付钻井费用,推脱不付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即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76,000元钻井费用。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及律师费,合同对此并未约定,原告亦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支持。被告保丰合作社虽对原告提交的钻井合同有异议,辩称不记得签过合同,没有签过字、盖过章,也没有给原告出具过欠条,也没有在欠条上盖章,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也未提出鉴定申请;庭审中被告保丰合作社认可原告打井的事实,提交证据--向原告支付打井费用的申请一份,申请中涉及的钻井米数、配套设备造价、钻井总费用等详情均与原告提交的钻井合同和打井证明中内容一致,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钻井合同、二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打井证明予以认定,对被告的辩称不予采信。二被告作为承揽合同的定做方,经验收合格并出具打井证明后应及时向原告支付费用,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阁村委会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相应诉讼权利,本案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阜城县保丰瓜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阜城县古城镇***阁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河北新清源实业有限公司钻井费76,000元。

二、驳回原告河北新清源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50元,由被告阜城县保丰瓜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阜城县古城镇***阁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本案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50×××41,开户银行: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强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唐 东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高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