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清源实业有限公司

河北新清源实业有限公司、阜城县保丰瓜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1128执641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新清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北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8721609131F。

法定代表人:张新彩。

被执行人:阜城县保丰瓜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古城镇刘南星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31128087257844W。

法定代表人:侯建武。

被执行人:***,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古城镇刘南星阁村。

本院在执行河北新清源实业有限公司与阜城县保丰瓜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11民终15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阜城县保丰瓜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银行存款78766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同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 强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史文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