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清源实业有限公司

河北新清源实业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冀0608民初1968号
原告:河北新清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清源实)。地址:保定市清苑区北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8721609131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金斗,男,汉族,19***年3月15日出生,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汉族,1956年7月9日出生,住任丘市。
被告:***,男,汉族,1983年10月20日出生,住衡水市武强县。
原告河北新清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清源实业)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清源实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清源实业诉称,2015年12月22日,被告购买原告井管下欠原告货款2***70元,后经原告催要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于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2***7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得辩称,2015年被告**得给被告***投资打井,当时共给被告***投资56万元,约定只是投资,3个月提成20万元,没有书面约定,购销合同上“***”的签字是本人所签,被告***买谁的料欠谁的款,被告***一概不知,对原告起诉的欠款不认可。
被告***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6日,二被告与原告签订井管供销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给付原告预付井管款50000元,原告按合同供完被告所购井管后,下欠原告井管款4***70元,被告***于2015年12月22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后被告又给付原告井管款20000元,被告尚欠原告井管款2***70元。庭审中原告提供了原、被告于2015年12月6日签订的供销合同及被告***给原告所打的欠条。欠条的具体内容为:“今欠河北新清源实业有限公司管款合计肆万伍仟玖佰柒拾元整¥4***70元***20**年12月22日”。原告因被告欠款经催要至今未付诉于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被告在银行27000的存款进行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17)冀0608民初169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告**得在银行的存款27000元,保全费290元。
本院认为,二被告购买原告井管下欠原告货款2***70元至今未给付原告,有二被告与原告签订井管供销合同和被告***给原告所打欠条为凭,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应给付原告。被告***提出的只是给被告***打井投资,对欠原告货款不认可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互负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货款2***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9元减半交纳224元,保全费290元,共计514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