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菲恩曼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菲恩曼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中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5民初5509号

原告:山西菲恩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高新街15号1幢14层1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周莹,董事长。

被告:重庆中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二路174号重庆市劳动人民文化宫职工文化娱乐中心二层9-1/13-1/OA-J(B3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周丽娜,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菲恩曼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重庆中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重庆中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3541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西菲恩曼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担保。为了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重庆中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3541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郝铁保



二○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薛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