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振垣建筑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张家口振垣建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791执4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市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市高新区茶榆路玉宝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5755345561。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振垣建筑有限公司,所地崇礼区高家营镇高家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33601192757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1年10月7日出生,住崇礼区。
***市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申请***振垣建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一案,***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791民初11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双方达成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市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791民初11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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