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振垣建筑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张家口振垣建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791执441号
申请执行人:***市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市高新区茶榆路玉宝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5755345561。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振垣建筑有限公司,所地崇礼区高家营镇高家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33601192757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1年10月7日出生,住崇礼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冀0791民初11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振垣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振垣建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振垣建筑有限公司、***银行的存款58.05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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