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振垣建筑有限公司

张家口丰润建筑机械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张家口振垣建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702财保144号
申请人:***丰润建筑机械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东区姚家庄镇小辛庄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振垣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崇礼区高家营镇高家营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址。
申请人***丰润建筑机械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振垣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以其名下冀B×××××途锐小型越野客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丰润建筑机械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振垣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最长为一年;冻结、查封、扣押动产期限最长为二年、不动产期限最长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丰润建筑机械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