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振垣建筑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崇礼区职业技术教育中心与***振垣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709民初942号
原告:张家口市崇礼区职业技术教育中心。住所地张家口市崇礼区西湾子镇二道沟。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桂聪,该校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存存,北京中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振垣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崇礼区高家营镇高家营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张家口市崇礼区职业技术教育中心与***振垣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2018年11月27日,原告张家口市崇礼区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家口市崇礼区职业技术教育中心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张家口市崇礼区职业技术教育中心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