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823民初483号
申请人:河南邺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路3888号鸿运国际商城N10号楼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4MA4785CF7Y。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汉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县龙源街道龙源路新汽车站东30米路北2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MA9FATQL8N。
负责人:***。
被申请人:河南汉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88号1号楼14层14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80800488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河南邺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建厂邺佰公司)与河南汉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汉源集团**分公司)、河南汉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源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邺佰公司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汉源集团**分公司、汉源集团银行存款589380元,并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邺佰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汉源集团**分公司、汉源集团银行存款589380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汉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河南汉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938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466.9元,由河南邺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田 敏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