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宣化钢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宣化钢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705民初305号
原告:河北宣化钢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宣化区幸福街43号炭黑厂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环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宣府大街93号。
法定代表人:谢海深,董事长。
河北宣化钢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河北宣化钢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宣化钢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006元,减半收取76503元,由河北宣化钢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