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822民初2号
原告:***,男,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
被告:河北宣化钢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57698482541。
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幸福街43号炭黑厂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张茂辉,职务:董事长。
被告:承德建龙特殊钢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7343441444。
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平安堡镇。
法定代表人:王雪原,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北宣化钢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德建龙特殊钢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河北宣化钢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德建龙特殊钢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北宣化钢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德建龙特殊钢材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8,040.00元,减半收取4,02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倪 境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鹏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