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8)冀0705民初421号
原告张家口市垚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垚顺公司)与被告张家口路缘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路缘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垚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建兵、田树平、被告路缘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阳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垚顺公司与路缘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协作施工合同,现路缘公司认可欠垚顺公司工程款89725.8元,故垚顺公司要求路缘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企业被吊销了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故垚顺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垚顺公司自愿负担案件受理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5月10日,垚顺公司与路缘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协作施工合同。2017年12月21日双方签订了对账单,该对账单确认截止到2017年12月21日路缘公司欠垚顺公司工程款89725.8元,2017年12月22日垚顺公司为路缘公司出具了承诺书,承诺只要求路缘公司支付经双方核对最终结算确认的款项,其他如利息,实现债权等费用由本公司负担。垚顺公司在2017年6月23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张家口路缘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张家口市垚顺商贸有限公司工程款89725.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3元,减半收取计1022元,张家口市垚顺商贸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洪霞
书记员 郭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