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双龙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市双龙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与靳宏、闫树军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民抗121号
抗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廊坊市双龙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杨,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乌兰察布市麒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利芳,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内蒙古准兴重载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志平,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张建民,男,196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
申诉人廊坊市双龙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乌兰察布市麒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内蒙古准兴重载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张建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9民终15号民事判决,向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提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抗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内检民监〔2020〕150XXXXXXX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付建斌
审判员 闫少波
审判员 张国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崔月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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