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男,1985年7月19日出生,蒙古族,住河,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div>
原告张家口建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北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口建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口建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3元,由原告张家口建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