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北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722民初1082号
原告***,男,196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北县。
被告*学军,男,42岁,汉族,个体,住河北省张北县。
被告**,男,50岁,汉族,个体,住河北省张北县。
被告张北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学军、**、张北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