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任丘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民申73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任丘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燕山道2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雅良,河北乾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油建公司大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任丘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9民终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任丘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导致原审判决少判被申请人应承担的200万元逾期工程款利息。本案事实已经原一、二审法院查明,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确定被申请人应付合同总金额共计7036218元,原合同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双方未就工程款计付利息进行约定,应依法按照应支工程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利息自工程交付之日(2012年10月26日)计算(该利息起算时间也无争议)。既然应该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那么被申请人直至2016年5月17日、2016年5月24日、2017年1月27日才分别予以给付的400000元、500000元、2000000元,合计290万元工程款从2012年10月26日到实际支付日期间的逾期利息二审法院却予以遗漏,造成申请人巨额高息垫资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判决对被申请人尚欠工程款2471953.2和质保金702994.8元并无不当,对上述欠付工程款、质保金的利息计算标准和起算时间的认定亦无不当,虽然申请人主*被申请人在2016年、2017年迟延支付的工程款同样存在逾期付款利息,但根据双方在合同中就开具发票和进度款支付的相关约定,申请人未能及时开具工程款发票亦存在过错,不能认为迟延付款的责任完全在于被申请人一方。故任丘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任丘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宣建新******
审判员王芳******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孙*******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