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黑1181行初9号
原告任丘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安工程经理部。
负责人林加兴,职务经理。
被告北安市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丘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安工程经理部诉被告北安市地方税务局,请求法院认定原告建设惠达小区未售出房屋已缴完营业税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丘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安工程经理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50%,即25.00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