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民申8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任丘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燕山道24号。
法定代表人:张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友,广西小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钦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世军,广西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文革,男,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友,广西小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石化分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石油大道1号。
负责人:李善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含嫣,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静,该公司职工。
一审第三人: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东北小征村北。
法定代表人:王宗江,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任丘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二审被上诉人张文革、一审第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石化分公司和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07民终1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任丘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林玉棠
审 判 员 谢素恒
审 判 员 张 芳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 强
书 记 员 陆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