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任丘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702执73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11月3日出生,住所地钦州市。
被执行人:任丘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燕山道。
法定代表人:张田,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任丘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任丘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据以执行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07民终1164号民事判决书,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再审过程中经调解,于2019年7月19日作出(2019)桂民再453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1、任丘二建向***支付20万元;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1196元由任丘二建负担;3、各方当事人均不得再就本案纠纷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纠纷在再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法院调解自愿达成了协议,并按调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07民终1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善权
审判员  陈威宏
审判员  赵 锋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郑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