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427执9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
被执行人:**,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现住河北省任丘市泰山道华北石油综合**,
被执行人: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东北小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7401868246。
法定代表人:王宗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任丘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燕山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7131917750。
本院在执行***与任丘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任丘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索香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丁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