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文水县xx有限公司、任丘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晋1121执406号 申请执行人:文水县xx有限公司,住所地文水县南武乡南武村村北。机构代码:91141121MA0JTBC5X7 法定代表人:周xx。 被执行人:任丘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燕山道。机构代码:911309827131917750 法定代表人:张x。 本院在执行文水县xx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任丘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任丘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45138.25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任丘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24851.00元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扣划至文水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文水县支行;账号:05090166290********)。 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执行判决书(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