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7民申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涿鹿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涿鹿县涿鹿镇东风大街3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环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智全欣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刘家店镇银店大街1号328室。
法定代表人:于鸿亮,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涿鹿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智全欣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2019)冀0731民初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涿鹿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涿鹿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涿鹿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厚
审判员**有
审判员*潇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