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731民初785号
原告:涿鹿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涿鹿县涿鹿镇鼓楼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涿鹿县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涿鹿县涿鹿镇东风大街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58岁,涿鹿县村民,现住该村。
被告:***,男,汉族,57岁,涿鹿县村民,现住该村。
被告:***,男,汉族,63岁,涿鹿县村民,现住该村。
被告:***,男,汉族,65岁,涿鹿县村民,现住该村。
被告:宁彪,男,汉族,46岁,涿鹿县村民,现住该村。
被告:董海,男,汉族,67岁,涿鹿县村民,现住该村。
被告:***,男,汉族,56岁,涿鹿县村民,现住该村。
被告:***,男,汉族,52岁,涿鹿县村民,现住该村。
被告:马占海,男,汉族,54岁,涿鹿县村民,现住该村。
被告:**,男,汉族,57岁,涿鹿县村民,现住该村。
被告:***,男,汉族,50岁,涿鹿县村民,现住该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涿鹿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涿鹿县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等十一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涿鹿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涿鹿县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涿鹿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涿鹿县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