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731民初1100号
原告:位东华,男,1977年10月12日生,住涿鹿县。
委托代理人***,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涿鹿县。
委托代理人***,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涿鹿县。
被告:涿鹿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涿鹿县鼓楼南街胜利路1号。
负责人:***
被告:***,男,40岁,汉族,住宣化区。
位东华与**、***、***、涿鹿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位东华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位东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5元,由原告位东华负担。
审判长唐世恒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谷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