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涿商初字第208号
原告南郑县显元建筑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西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告***。
被告张家口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被告涿鹿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郑县显元建筑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告***、张家口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涿鹿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郑县显元建筑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郑县显元建筑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2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16513元,由原告南郑县显元建筑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徐志勇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谷军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白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