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执14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智网易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8号B座909室05号。
法定代表人吴学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墨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13号院1号楼地下一层A02-24。
法定代表人姚树奇,董事长
北京智网易联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墨加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北京墨加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北京智网易联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墨加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现查明:被执行人北京墨加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智网易联科技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北京墨加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合同款人民币56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1200元案件受理费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果具备了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闫 帮
审 判 员 刘全新
审 判 员 白晓飞
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杜占石
书 记 员 孙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