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17073号
原告:**,男,198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周福,山东典舆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立萍,山东典舆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盛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王家楼工业园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C58GQ7B。
法定代表人:逄宗刚,总经理。
被告:青岛盛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王家楼工业园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97544303D。
法定代表人:逄宗刚,总经理。
二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业华,山东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綦卫肖,山东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金聚,男,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与被告青岛盛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青岛盛美机械有限公司、代金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桂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周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