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盛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盛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3523号
原告:**,男,198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周福,山东典舆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丽萍,山东典舆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盛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王家楼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逄宗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琳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金光,山东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盛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王家楼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逄宗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琳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金光,山东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岛区珠海街道王家楼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珠海街道办事处王家楼村。
法定代表人:张涛。
被告:苗德花,女,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金光,山东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金光,山东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金聚,男,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与被告青岛盛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青岛盛美机械有限公司、黄岛区珠海街道王家楼股份经济合作社、苗德花、**、代金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李宁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高菲